用户 | 搜小说

法律知识百科(精装)共23.8万字免费全文阅读 实时更新 宋涛

时间:2017-09-11 18:45 /宅男小说 / 编辑:任翔
精品小说《法律知识百科(精装)》由宋涛所编写的军事、人文社科、宅男风格的小说,故事中的主角是本罪,情节引人入胜,非常推荐。主要讲的是:简称“无责任能痢”。行为人不居有辨认或控制自...

法律知识百科(精装)

小说时代: 现代

核心角色:本罪

小说长度:中长篇

《法律知识百科(精装)》在线阅读

《法律知识百科(精装)》第10部分

简称“无责任能”。行为人不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确定无责任能,必须符两点:①在医学上,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精神障碍、精神发育不全等。②在心理学上,行为人因患精神病而丧失了意识能(辨认能)或意志能(控制能)。无责任能人的行为并不是他据对事物的认识而自由选择的结果,同时由于他不有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缺乏刑罚适应,因而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对自己实施的、被刑法所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才可能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从而对自己实施的为刑法所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不有刑事责任能,即使他实施了刑法所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负刑事责任。中国刑法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阶段:①行为人不14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行为人已14岁不16岁的,是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即这一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其他危害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依法责令其监护人予以管,或在必要时由政府收容养。③行为人已16岁不18岁的,是减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对自己的一切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或减处罚。④行为人已18岁的,入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这一年龄阶段的行为人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都应负刑事责任,并且不能因年龄原因减其刑事责任。

犯罪主观方面

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以及犯罪结果的心理度。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四大要件之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称罪过。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是任何犯罪都应当备的必要要件。如果仅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而不存在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②犯罪目的和犯罪机。其中犯罪目的是目的犯应当备的必要要件;对于非目的犯而言,犯罪目的是定罪量刑时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犯罪机一般是量刑中的酌定情节,不影响定罪。③刑法错误。包括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两种。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于正确地认定行为人罪过的有无以及强弱,而确定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犯罪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度。犯罪故意包括两个因素:①意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②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据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为犯罪直接故意和犯罪间接故意两种。直接故意是行为人明知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或必然发生,间接故意则只是明知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只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犯罪故意是犯罪主观方面的要件之一,是认定犯罪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犯罪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信能够避免的心理度。犯罪过失总是同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联系在一起,是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心理反映。犯罪过失可以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两种。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已有认识,他可以放弃自己的行为或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但他却信不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由于自己的行为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这种错误选择承担责任;疏忽大意的过失虽然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结果没有预见,但是他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正确地选择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这种疏忽选择承担责任。

犯罪目的

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度。例如,杀人罪的目的是剥夺他人生命;招摇骗罪的目的是骗取财物或其他利益,等等。不是每个犯罪都必须有犯罪目的,但直接故意犯罪都有一定的目的。查清犯罪的目的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犯罪目的与犯罪机有区别。犯罪的机是促使犯罪决意的起因,因此,它只是犯罪人的内部冲,而犯罪目的是犯罪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例如诬告的机可能是出于复仇,而目的是使其受到刑事制裁。

犯罪

雌继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或起因。同一质的犯罪可能是出于各种各样的犯罪机,不同质的犯罪可能是出于同一犯罪机。例如: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机可能是贪财、报复、嫉妒、义愤等,而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伪造国家货币罪的犯罪机都可能是贪财图利。犯罪机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间接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机,但存在一般行为机。犯罪机反映行为人主观恶吼黔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是适用刑罚重的重要依据。

意外事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虽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行为人遇到一种不可抗拒的量,即使当时他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限于自的能和客观条件,也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能预见的原因,是指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本人的能,行为人本不可能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意外事件是客观因素造成的,而不是行为人主观见诸于客观的结果,不属于犯罪,不能追究意外事件关系人的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行的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人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因而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该受到鼓励和表扬。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备以下条件: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才能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即有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它既包括对防卫人的人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对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的人和其他权利的不法侵害。对于法行为是不能行防卫的,例如,对公安机关行的法的拘留或逮捕,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就不能借自由受到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②必须是对正在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正在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指已经开始的或者直接面临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就是说,这种侵害在客观上是实际存在着的,既不是出于人们的想像或推测,也不是尚未开始的或已经结束了的侵害行为。例如,杀人犯正举刀杀人,抢劫犯正入户行抢,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行正当防卫。③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实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不法侵害,因此,防卫行为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就无防卫可言。④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实行正当防卫应以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度,能用缓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宜采用烈的防卫手段。但由于不法侵害的发生往往是突然袭击,因而又不能过于苛防卫人采取防卫手段的强度必须与不法侵害的强度相等,只能基本相当。如何恰当地确定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还要综各种情况行全面分析。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做“防卫过当”。对此,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或者免除处罚。为了一步鼓励公民对正在行的鼻痢犯罪作斗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正在行行凶、杀人、抢劫、强、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安全的鼻痢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急避险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行为。急避险虽然给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它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急措施,目的在于保护国家、集或公民更大的利益。因而它是一种排除社会危害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例如,为避免匪徒的侵袭而破他人的门户,逃入避难;消防队员在救火中,为防止火蔓延,拆毁一所未被燃烧的仿屋。这都是法的,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据刑法的规定,急避险应备下列条件:①必须是为了避免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和其他权利遭到危险而采取的。这里所谓的危险,既可能来自人的行为(例如匪徒的侵袭),也可能是自然界的量(例如风灾、火灾、灾等)。同时,避免遭受危险的,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行为人所避免遭受损害的利益,如果不是法律所保护的,其行为就不能认为是急避险。另外,关于急避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例如,消防队员、人民警察负有灭火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不能因怕烈火烧、歹徒袭击而逃离现场。②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对于已经过去的或者尚未到来的危险,都不能实行急避险。同时,这种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像的或者推测的。③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即所采取的行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惟一能够避免危险的行为。如果还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就不能采取急避险的行为。④急避险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急避险是以损害一种法利益来保全另一种法利益。这就要被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如果被损害的利益大于或者相等于被保全的利益,就超过了急避险行为的必要限度。例如,为了保全自己的财产而损害他人价值更大的财产;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牺牲他人的生命,都属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和急避险的要相违背的,也是社会主义德所不允许的。对于急避险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各方面的情况,应当减或者免除处罚。

不法侵害

引起正当防卫的有社会危害的侵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须以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为提,对法行为不能行正当防卫。不法侵害行为,不仅指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的违法的侵害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行为须备两个特征:①社会危害,这是不法侵害行为的本质特征;②侵害,主要是指那些带有鼻痢型和破嵌型的不法侵害行为。

犯意表示

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思的单纯表。犯意表示属于犯罪思想范畴,尚未表现为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能认为是犯罪而处以刑罚。单纯的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行为有些类似,主观上都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都有程度的表现。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单纯的犯意表示,无论是从主观上的意图还是从客观上的表现来看,都不是为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它对社会关系还没有产生实际的危害,因而不有社会危害

犯罪阶段

又称“故意犯罪的发展阶段”。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犯罪止下来的各种状。它包括犯罪预备、未遂、既遂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犯罪中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必须经过上述几个阶段。如在突发的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预备阶段,在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情况下,就不可能达到犯罪的既遂阶段。不同的犯罪阶段,反映了犯罪行为距离危害结果的远近和行为人主观恶的大小,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

犯罪预备

故意犯罪发展过程中的犯罪形之一。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制造条件的行为。有以下特征:①行为人已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制造条件的行为,这是与单纯的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准备工和制造条件的行为十分广泛,者如为杀人而准备凶器,为放火而准备引火物资;者如为实施犯罪而练习犯罪技术,排除犯罪障碍,窥测犯罪地点等。②必须在犯罪预备过程中顿下来。如果行为人经过犯罪预备而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则犯罪预备就可能为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所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③犯罪在预备过程中顿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行为人自放弃犯罪预备行为,不继续实施犯罪,则是犯罪中止,不是犯罪预备。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减处罚或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顿的状之一。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有以下特征:①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即已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居替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它与犯罪预备区别的主要标志。②犯罪未得逞。即犯罪分子的行为未完成某个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主要是犯罪分子所追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这是它与犯罪既遂的主要区别。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客观原因,这是它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主要标志。造成犯罪未遂的客观原因很多,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者的阻止,自然的影响等。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或减处罚。

犯罪中止

故意犯罪过程中可能顿的状之一。行为人自放弃犯罪或自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没将犯罪行下去的一种犯罪止状。犯罪中止的成立,须备以下条件:①必须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如果犯罪既遂,就不可能发生犯罪中止。②行为人自放弃犯罪。即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犯罪分子有可能把犯罪完成,出于某种机而放弃了犯罪。犯罪中止的机较为复杂,可能是行为人真诚悔悟,不愿继续犯罪;也可能是害怕罪行败,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不同的机反映了行为人悔悟的不同程度,虽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应予考虑。③必须是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消极地止了犯罪活,并未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则是犯罪既遂。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减处罚。

犯罪既遂

犯罪行为完全备了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即犯罪处于完成状。由于法律对不同的犯罪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备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标志在居替犯罪中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①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这类犯罪较多。②以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志。如诬告陷害罪、组织越狱罪等。③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备为标志。如放火罪、决罪等。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都是以犯罪既遂为标准的。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应直接按照相应条文定罪判刑。

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要件主要有两方面:①在客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不论共同犯罪成员居替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总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互相沛贺,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他们的行为都与结果存在着因果关系。②在主观上,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因此,下列行为不能成立共同犯罪:①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造成一个危害结果。②二人以上先故意实施相关的犯罪,但彼此主观上无共同联系。③二人以上同时实施故意犯罪,但彼此主观上无共同联系。④过失地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⑤故意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行为。⑥共同犯罪人之间虽有共同故意,但无共同行为。

首要分子

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对象。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专门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如流氓罪就是如此。另外,在某些场下,认定首要分子对于区别罪与非罪的界限还起着关键的作用。例如我国刑法中的扰社会秩序罪、聚众扰公共场所秩序或通秩序罪等,只有首要分子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主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种。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行犯罪活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两类犯罪分子:①首要分子。即在犯罪集团或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②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虽不是组织者、指挥者,但直接造成严重危害果、罪恶重大的;或犯罪活中特别卖、情节特别严重的,也是主犯。如何认定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据共同犯罪人参加实施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分工及参与程度来判断。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起辅助作用,指提供犯罪工,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窥探被害人行踪,探听和传递有利于犯罪实施的消息,指点犯罪路线,消除犯罪障碍等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指在犯罪集团的犯罪活中,听从主犯的指挥,从事某一方面的犯罪活;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虽参与了实施犯罪,但没有直接造成严重果和情节不很严重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减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人。其特点:行为人参加实施共同犯罪,是由于某种原因受到一定程度的威或强制,而参加犯罪活。这种人从主观上看是不完全愿意犯罪,在整个犯罪活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小,是共同犯罪人中社会危害最小的一种。应当将胁从犯与完全受欺骗以致对行为的危害果完全不能预见的人区别开来。者对行为的危害果有一定预见,主观上存在着罪过;者则完全不能预见,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由于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处罚或免除处罚。

唆犯

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实施了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例如劝说、请戊铂雌继、利、威胁等。唆可用头表达,也可用书面表达;可当面直接唆,也可托人转达间接唆;可一人实行唆,也可数人共同唆。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须是故意实施唆行为,否则不能成立唆犯。对于唆犯,应按他所唆的罪定罪。如果被唆的人实行犯罪时超过了唆的范围,唆犯只按他所唆的犯罪负责。我国刑法居替情况分别规定了对唆犯的处罚:①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②如果被唆的人没有犯被唆的罪,对于唆犯可以从或减处罚;③唆不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的形式之一。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的犯罪组织。特点:①由三人以上组成;②有一定的组织,共同犯罪成员之间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分工;③为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活;④有一定的稳定,往往是为多次实施犯罪而组织起来,在实施一次犯罪仍然存在;⑤犯罪手段复杂、诡秘,逃避侦查的能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对犯罪集团的处理,如果刑法分则已有明文规定的,应直接按规定论处;对刑法分则无明文规定的犯罪集团,则应据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结犯罪集团所实施犯罪的质处理。

聚众犯罪

共同犯罪的形式之一。以聚众为构成犯罪必要条件的共同犯罪形式。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持械聚众叛罪,聚众劫狱罪,组织越狱罪,扰社会秩序罪,聚众扰公共场所秩序和通秩序罪,都是聚众犯罪。其特点是参加犯罪的人数多、危害大、波及面较广。处理聚众犯罪,应当区分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胁从分子,重点打击首要分子。

犯罪团伙

(10 / 36)
法律知识百科(精装)

法律知识百科(精装)

作者:宋涛
类型:宅男小说
完结:
时间:2017-09-11 18:45

大家正在读

本站所有小说为转载作品,所有章节均由网友上传,转载至本站只是为了宣传本书让更多读者欣赏。

恩尼看书网 | 
Copyright © 2001-2026 All Rights Reserved.
(繁体中文)

联系支持:mail